合同能源管理是怎么回事
  当今国家提倡节能减排,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为推动全社会展开节能耗,缓解能源瓶颈的制约,建设节能型社会,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我国能源发展基本国策。在国家各项政策的推动下,节能服务产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作为节能服务产业的核心,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 ESCO),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是采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对象,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详细规定。在这种类型中,节能单位即用户无需投入前期资金,改造工程所需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EMCO)先行提供支付。节能单位在规定的合同期内,把节能效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节能公司,共享节能效益。具体的合同期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依照整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而具体协商规定。

节能量型:
  (也叫做效果验证型)所谓,就是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会对结果进行验证,看最终能否达到既定效果。同样前期的所有投入无需用能单位即客户支付,资金由节能公司提供,整个项目完成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看节能效果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然后客户支付整个节能改造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费用。
 
节能效应支付型:
  (也叫做项目采购型)在这种形式下,需要节能单位用户先行支付一定的工程投资费用,整个项目完成以后,节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进行验收,看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最后客户用节能效益支付余额给节能公司。
瑞麟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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